读者——女儿游乐园中受伤,游乐园拒赔 近日,消委会调解终结一宗儿童游乐园玩耍受伤赔偿纠纷,投诉人吴先生与游乐园方各负担一半责任。 据吴先生在反映,8月16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吴先生与爱人带着女儿和亲戚的两个小孩到霞山区一商场二楼某儿童游乐园玩,三个小朋友进入游乐园玩耍,吴先生与爱人到外面观看。 游乐园有一个类似“八爪鱼”形状的设施,大概有两米高,爪是软软的,吴先生的女儿爬到爪上玩时摔下来了。随后,工作人员和小孩的妈妈一起带着小孩去附属医院治疗,经医院鉴定,吴先生的女儿左手手骨中下段骨折,当时支付了2000元,之后的治疗花费了不少钱。吴先生认为女儿是在游乐园中受伤的,医药费应由游乐园支付,但游乐园只同意支付一半医药费,吴先生不同意,于是到市消委会投诉。 调查——游乐园有安全提示 消委调查了解到,该游乐园设施经质量检验部门检测,符合《声光电类室内设备》标准的要求,并且游乐园有提示:成人需全程陪同孩子一起游玩。成人陪同者须年满18周岁,如身体状况特殊者(孕妇、老人等)建议不作陪同,否则责任自负。消费者购买的预付卡也标记有:儿童每人每次进场划卡一次,每人只限一位成人陪同。而受伤孩子的妈妈当时不在现场,并没有陪同孩子玩,没有尽到保护责任,应负担部分责任。 释法——双方都需担责 市消委会志愿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视为无效;经营者没有规劝小孩的妈妈带三个小孩进场,负有一定的责任。《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析》第六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单位、公民,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关于赔偿额度的规定,经调解,经营者不但同意全额赔付,并提出加同等额度的补偿,共25000元。 家长带小孩到游乐场所玩,也要依法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在正当维护自身权益时,也需对自身及商家的过失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认识,找到事实和法律依据,合理维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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